这条问题的答案可能很复杂,因未经评定的律师费不像贷款般简单,而且它通常取决于债权人是否遵循正确的程序。
公司清盘的管辖法律是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根据该条例第177条,公司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法院清盘,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无能为力的定义在该条例第 178 条中有列明:-
(1) 该公司已收到第178(1)(a)条规定格式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而在该要求偿债书送达三周后,该公司仍忽略偿付该款项,或仍忽略为该款项提供令该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保证或作出令该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了结(第178(1)(a)条);
(2)为执行任何法院所作判公司的某债权人胜诉的判决、判令或命令而已有法律程序提起、或就该等判决、判令或命令而已有其他法律程序提起,而据有关该法律程序的报告,该项判决、判令或命令全部或部分未获履行(等178(1)(b)条);
(3)已有证明使法院信纳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而法院于裁定公司是否无能力偿付其债项时,须将公司或有及预期的债务列入考虑范围(第178(1 )(c)条)。
随后的问题是,债权人(大可能是律师事务所)如何该证明公司无法偿付未经评定的律师费。虽然该条例提供了三种方法来证明这种无法偿付的能力,但最常见的方法是向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因此我们将首先探讨这种方法。
众所周知,法定要求偿付书中所述的债务必须是一笔算定的金额。算定的金额的定义是一笔到期应付的特定金额,并且必须已经确定或能够透过计算来确定。如果确定一笔金钱,即使它被指定或命名为一个明确的数字,需要进行超出单纯计算的调查的话,那么这笔金钱就不算是算定的: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6/2/4。正如上诉法院在Bright Island Corp v Chao [2002] 2 HKLRD 97 案中所解释的那样,「算定的金额决定性标志是,量化过程已经完成,并且不存在任何『惩罚』因素超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征收」。下一个问题是,未经评定的律师费是否是一笔算定的金额。
一般来说,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客户可以透过讼费评定程序来质疑费用的合理性,而该程序不仅仅是算术计算:Re: The Grande Holdings Ltd (No.4) 2015 2 HKC 58. 但是,如果客户对费用金额没有异议,该笔金额则可被视为已算定的金额。然而,尽管显而易见,这种情况还是很少见,因为客户总会争议费用金额的。
因此,如果送达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是基于该等未算定的金额,该要求偿债书将则会被视为有缺陷,从而导致清盘呈请被驳回:Re Jackin Total Fulfilment Services Ltd [2008] 3 HKC 566。
这并不意味着;然而,公司绝不能因为未偿付未经评定的律师费而遭受清盘。
如前所述,法定要求偿债书只是证明公司无法偿付债务的三种方法之一。尽管该款项不是算定的款项,但如果债权人能够向法庭证明公司无力偿付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把该公司清盘:第178(1)(c) 条,其中还包括或有或预期的债务:第179条,Re: Jackin Total Fulfilment Services Ltd [2008] 3 HKC 566。但必须记住,与根据第178(1)(a)条的方法(即通过法定要求偿债书)相比,以第178(1)(c)条来证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相对不是那么直接且更困难。
总之,只要遵循正确的程序,未经评定的律师费是可以作为清盘公司的依据。尽管在有限的情况下,该金额可以是一笔已算定的金额(例如,如果公司对该金额没有异议),但一般而言,我们还是建议律师根据第178(1)(c)条而不是更常见的第178(1)(a )条来进行清盘处理;或者,在启动清盘程序之前先对该金额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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